須符公益 另訂細則 學者批非常不當 2010年04月28日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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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毅(圖1)指他都是基於公益而蒐集資料;楊憲宏(圖2)則罵,公益與否怎能以法律認定!
【綜合報導】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二讀內容被轟侵犯新聞自由及妨害民眾使用資訊,朝野黨團昨在立法院會共同提復議挽救後,《個資法》完成三讀,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的個資,以及民眾在網路上使用公開活動所蒐集的資料,例如臉書上張貼友人合照,都可免責,不違反《個資法》。至於何謂公益、公開場合,由行政機關邀請民間團體、學者專家共同研議後在施行細則明訂,律師建議應從寬解釋,以免限縮媒體自由,學者批評新聞自由交給司法決定,非常不當。
爭議難息根據《個資法》三讀內容,蒐集與使用個資時要先告知並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,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,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者求償,最高可求償兩億元。
律師:應從寬解釋《個資法》雖已三讀,但對公益、公開場合定義不清。律師羅明通表示,法務部制定施行細則時,一定要界定清楚什麼是公益,他建議應從寬解釋,以免限縮媒體自由;同時也要明確說明娛樂界人士、演藝人員算不算公眾人物,羅舉例,藝人范植偉在臉書上公布與王心凌的親密合照算不算個資?
《蘋果》社長杜念中表示,媒體有責任滿足讀者知的權利,這項權利不該被法律限制,他期許法務部訂定施行細則時廣徵意見,不應以公益作手段,限制讀者知的權利。《自由時報》發言人蘇宇暉呼籲行政部門應定義清楚,「不能留給執政者有打壓媒體的空間 。」《中國時報》副總張景為說,《個資法》對媒體規範應降到最低。《聯合報》社長項國寧則說修法納入媒體免責符合大家期望。
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擔憂,此法可能讓全民納入被限制的對象,造成民眾在取得、利用資訊時,隨時可能陷入被追訴的危機;且法條存在許多模糊空間,勢必由主管機關解釋、法院判決來認定,不但衍生無窮爭議,也予公權力過大裁量空間。
「恐造成寒蟬效應」台大新研所副教授彭文正批評,《個資法》三讀內容,「給媒體的恐嚇意味大於實質意味,會造成寒蟬效應。」現在媒體若報導不實已有法可罰,《個資法》卻把新聞自由交給司法來決定,非常不當。師大大傳所教授胡幼偉說,保障個人隱私的修法方向是好的,但公益界定仍視個案認定,例如總統的健康涉及國家安全應該公布,但個人健康卻是隱私,不可隨便公布。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說,法務部將盡快邀請政府機關、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討論公益等文字定義,因公益攸關媒體的新聞報導,以立委吳育昇緋聞案為例,事件女主角要如何報導才不會觸犯《個資法》,有必要討論。據了解,未來可能會採列舉及概括性原則等方式制定施行細則。
《個資法》修法重點◎個資定義:個人姓名、生日、身分證字號、特徵、職業、病歷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
◎告知責任: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、蒐集目的、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等
◎免告知狀況:
˙當事人已公開的個資
˙無法向當事人告知時
˙學術研究有必要,且揭露後無法識別當 事人
˙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 而蒐集的個資
◎蒐集、處理個資條件:
˙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
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
˙當事人自行公開
˙與公共利益有關
˙個資的取得來自一般可得的來源
◎不適用狀況:
˙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 集的個資
˙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的個資
◎罰則: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,處2萬到20萬元罰鍰,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,處5萬到50萬元罰鍰,若意圖營利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
◎損害賠償
當事人可向洩漏個資者求償,若同一原因造成多數人權利受損,合計最高可求償兩億元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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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會加重新聞媒體的不實報導吧~
要改法律也好好評估一下
這樣隨便他們怎麼報新聞都沒事... |